关于ISO9000-2015条款3.7.6音乐作品版权是软件的异议
ISO9000-2015条款3.7.6关于“产品”的定义,注3中描述了如此一句:“软件由信息组成,无论采用何种介质传递(如计算机程序、移动电电话应用程序、操作手册、字典、音乐作品版权、驾驶执照)”,见附件1、附件2。
对于计算机程序、移动电电话应用程序、操作手册、字典、驾驶执照的传递介质,其内部信息是软件很好理解。如果说“音乐作品”是软件,好理解。但说“音乐作品版权”是软件,我认为:不对。音乐作品的所有权属于谁?张三,还是李四?都不是软件的范畴,也就是说:音乐作品版权是一种产品,这根本谈不上,音乐作品版权只是一种权益归属。
请各位发表高见!
谢谢!
音乐作品也是制作出来的,当将版权转让给客户时就是一种产品,当保留版权时即是提供服务。版权又是组织知识的一部分,未转让时可看作是一种软件。 神龙万康 发表于 2017-7-27 08:07
音乐作品也是制作出来的,当将版权转让给客户时就是一种产品,当保留版权时即是提供服务。版权又是组织知识 ...
thank you
rml 发表于 2017-7-27 12:08
版权能够标识组织知识的一种来源,但它本身并不是组织的知识。只是相应知识合法的权利标识。
虽然版权也可 ...
谢谢
解释一下 ISO/TC 176 为什么在 3.7.6 产品 这个术语的注3中,把驾驶执照(driver’s license)作为软件的一个例子来举例。
首先你必须明白,ISO 9000和ISO 9001标准是以欧美人为主编写的。
其次你应该知道,在欧美驾驶执照(driver’s license)可能指向的是国际驾驶执照。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许多国家接受外国人直接使用国外驾照在其土地上驾车,必要时辅一份翻译件,此份翻译件+境外驾驶证构成合法的国际驾驶执照。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中要求持有的是一份 Certified Translation(经确认的翻译件)(见1968年公约41条第2款a)。这是指由有翻译资格的个人或者翻译公司为你出具一份翻译件,并对翻译件内容做一个确认,即在翻译件末尾声明他或她的翻译资格,宣誓声明翻译内容准确无误,写明其地址、签字和盖章。这就完全符合公约中的要求,可以被所有缔约国官方接受。
所以,国际驾照只是一份有效本国驾照的翻译证明,它本身并不是一本驾照,所以不能单独使用,而是必须和驾驶员所持的有效本国驾照同时使用才有效。真正赋予各签约国境内驾驶汽车资格的是本国驾照,而不是国际驾照。因此此份翻译证明(3.7.6 注3的驾驶执照 driver’s license)被ISO/TC 176作为为软件的一种来举例说明。
同样的道理,音乐作品版权不是你自封的,版权的授予由专门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并注册登记后才能授予,这个过程是一个典型的服务过程,服务输出的结果是音乐作品版权证明文件(包含必要的音乐作品版权信息),因此音乐作品版权也是软件的一种。 在9001标准中,产品是针对组织而言的。一台冰箱,对冰箱生产厂家而言,冰箱是其产品,对顾客而言冰箱则是采购的产品(或接收的产品)。
9000标准在 3.7.6 产品 这个术语的注3有关软件的举例中,为了行文的简洁,并未特别说明提供音乐作品版权和驾驶执照这两种软件产品对应的组织(对版权登记注册授予机构而言,音乐作品版权是其服务过程输出的软件产品;对驾驶执照翻译机构而言,驾驶执照是其翻译服务过程输出提供给顾客的软件产品),这对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来说,经过适当解释理解起来应该并不困难,但对思维有困难者则另当别论了。 感谢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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