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程序文件未签名,是否判不符合4.2.3?
A公司书面程序文件第一次编写时间和审批时间为2001年4月1日,最后一次修改时间为2009年11月10日,第一次审批签名栏(包括之后N次)没有签名是否应该判不符合4.2.3?补签名就行了么? 不应该判不符合4.2.3,不用补签名,没意义。审核应关注当前的情况,过去没做好的事,现在做好了,就是持续改进了,怎么还要去抓过去的错误? 老兄说的未尝没有道理,只是外审公司能够放过这个么?如果外审认为不合格,这个责任要归口到管理者代表(本公司体系负责人)那里么? 如果是孤立的一个错误,就不要追究了,如果有多处发现这一问题,说明组织没有重视文件的批准程序,可以开不符合。是不符合423 多谢 深感表谢 那么应该吧目前有的书面程序文件补上签名么 持续改进最重要 持续改进应该也包括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也就是说要改正不合格的做法,所以,应该是要补上签名的哈 未签批,说明文件修订未进行再批准,判423没错的 现在感觉这个ISO专员真难做啊,NND,好多资料没做,又要作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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