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jzeng 发表于 9-12 20:14:07

几道判断题,请判断

()1、记录不属于文件的范畴,记录应按照4.5.4记录控制的要求进行管理。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属于环境质量标准。()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 4、某厂的噪声排放已经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但被识别为重要环境因素则仍然需要降低噪声的排放

hyhy 发表于 9-12 20:28:29

1F 2T 3F 4F

wxsunhao 发表于 9-14 19:06:12

与2楼的观点一样。

sunxiaoqiang 发表于 9-14 20:27:51

第三题怎么错了?

yueyaer 发表于 9-15 17:09: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所以第三题是错的

zhouzhou 发表于 9-16 09:44:35

(F)1、记录不属于文件的范畴,记录应按照4.5.4记录控制的要求进行管理。

(T)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属于环境质量标准。

(F)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F ) 4、某厂的噪声排放已经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但被识别为重要环境因素则仍然需要降低噪声的排放

d13931541319 发表于 10-22 11:31:33

F)1、记录不属于文件的范畴,记录应按照4.5.4记录控制的要求进行管理。

(T)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属于环境质量标准。

(F)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T) 4、某厂的噪声排放已经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但被识别为重要环境因素则仍然需要降低噪声的排放

wj149164037 发表于 11-5 22:32:27

第四题,可以识别为重要环境因素,但不一定需要降低噪声。采取措施控制噪声就行了。

amigasa 发表于 11-10 08:53:46

WMQZLY 发表于 11-27 06:37:19

1F 2T 3F 4T

wxsunhao 发表于 11-28 05:41:43

前3题FTF,第4题不确定。
qdkejia 发表于 2010-10-22 11:23 http://www.isofans.com/images/common/back.gif
重要环境因素排放可以减少,也可以控制,不是说只能减少。

WWWXXXDDD 发表于 11-28 11:06:07

(F)1、记录不属于文件的范畴,记录应按照4.5.4记录控制的要求进行管理。

(T)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属于环境质量标准。

(T)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F ) 4、某厂的噪声排放已经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但被识别为重要环境因素则仍然需要降低噪声的排放

szj0111 发表于 11-29 19:12:21

1F 2T 3T 4T

snap 发表于 11-30 10:14:54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排放标准可以由地方制定,环境质量标准不能

QDFL09 发表于 11-30 10:37:53

1F 2T 3T 4F

天边一片云 发表于 11-30 23:35:16

(F)1、记录不属于文件的范畴,记录应按照4.5.4记录控制的要求进行管理。

(T)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属于环境质量标准。

(F)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T) 4、某厂的噪声排放已经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但被识别为重要环境因素则仍然需要降低噪声的排放
本文源自:ISO爱好者论坛(http://www.isofans.com/),详细文章请参考:http://www.isofans.com/viewthread.php?tid=12987&highlight=

080326 发表于 12-3 11:43:09

1F
2T
3F排放标准可以由地方制定,且要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只能制定国家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且要备案,不涉及要严于国家质量标准的问题,因为原本就没有国家质量标准,所以无可比性
4T吸、消、隔、降噪是减少噪声的手段,但最高目标是无噪声,所以,要不断地降低噪声的排放

lizuojun 发表于 12-7 16:42:52

(F)1、记录不属于文件的范畴,记录应按照4.5.4记录控制的要求进行管理。

(T)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属于环境质量标准。

(T)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T) 4、某厂的噪声排放已经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但被识别为重要环境因素则仍然需要降低噪声的排放

wukenaihe 发表于 12-7 20:17:11

1F2T3T4F

eicbj 发表于 3-1 03:56:04

3、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icbj 发表于 3-1 03:58:31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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