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7.2.3和8.2.1一起放在客户服务制度里是否可以?
如题。将7.2.3和8.2.1一起放在客户服务制度里是否可以?我原来的7.2.3是在7.2与顾客有关的要求管理办法中提到的。觉得顾客沟通应该拿出来,和8.2.1放在一起说明,这样的文件与实际更有指导性,不知行不行?请高人指教?我个人认为,放在那里都没什么大的区别吧,8.2.1中包含的内容太多了,7.2.3只是涉及到其中的一点点内容,体系的宗旨就是增加顾客满意,再说体系也没详细规定这些,完全可以按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安排。 标准是基本依据 你把N个条款放在一个制度里都没有事,问题是你要界定清楚每个条款所对应的是哪些条款,是不是满足了标准的要求,各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不是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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