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标题求解
审核员在检查发现,某下料工位的噪声很大,同时看到工人操作时戴了耳塞,询问车间主任,是否对该工位人员进行了身体健康检查,车间主任说,没有。应判那个条款? 下料工位噪声大是不符合事实,配发耳塞可以说是针对不符合采取的一种预防措施。对接触噪声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既是法规的要求也是对预防措施有效性的见证。因此,我认为应判定为不符合4.5.2d),“确认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为宜。 是否可判为:
不符合GB/T28001—2001标准4.5.1条款“绩效测量和监视”的要求: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对职业健康安全绩效进行常规监视和测量。程序应规定:主动性绩效测量,即监视是否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运行准则和适用的法规要求。
请讨论并指教。谢谢! 版主你说得很有道理,判为4.5.1也没有错,请大家多发表意见。 我认为应判为:4.5.1绩效测量与监视,主动性的绩效测量即监视是否符合适用的法规要求。 我认为是4.5.1 对接触噪声场合人员进行体检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不符合4.3.2 4.5.1 主动性监测 我认为是4.5.1 应该看该公司对这种岗位有没有对员工进行体检的要求,如果有,没做,判4.5.1; 如果没规定,则没问题.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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